旅遊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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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學會章程
系學會章程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學會訂名為「旅遊管理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之宗旨在建立以學術研究為主的學生自治社團以聯絡旅遊管理系學生情感, 推廣旅遊管理之學術風氣增加學生實務經驗為主流。 第三條 本校旅遊系在校同學,均為本學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參與本學會各項活動之權。
四、使用本學會各項器材之權。
五、享有平等之表決權、發言權、提案權。
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大會之決議及本學會之行政規章。 二、繳納會費。 三、維護學會上財產。
第五條 會員因下列情事之一,視為退出學會:
一、休、退、轉學。 第三章 會費
第六條 每學期於開學收200元 第七條 每期會費預算案應由會長於上期期末提出指導老師、系主任審議後,始可支用。
第八條 會長應將每學期預算使用情形送交本學會指導老師審核。
第四章 期初、期中、期末大會
第九條 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學期至少由會長召開三次。 第十條 會員大會應於一週前公告並通知各班;會員之提案應於大會三天前提出。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開會額數為會員人數的六分之一。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得召開臨時會:
一、會員十人以上書面請求召開。
二、依執導老師之決議。
會員大會臨時會由會長召集之,如會長不能為之,由副會長召 開。 第十三條 本會每次開會由會長為主席,並預設置會務報告、提案討論、臨時動議之必要議程。
第十四條 會員之提案,提交會員大會時,須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改組織章程。
二、議決學會重要提案。
第五章 會長
第十六條 本學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以平等、直接、無記名之投票方式選舉,較多數表決通過後產生,任期一年。 第十五條 會長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須為本學會會員。 二、經本學會會員十五人以上連署。
第十六條 會長對內綜理社務,對外代表本學會。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十七條 會長向會員大會負責,受監事會會長依章程公佈規則辦法及提交預算。
第十八條 學會幹部有出席監事會委員會備詢及出席會員大會報告並備詢之責。
第十九條 學會幹部除應分發聘書外。並於屆滿後經由會長審定,報請學校獎勵之。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決議、規則、辦法與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二十一條 章程所定會議之進行,除另有訂定外,依照內政部會議規範施行之。 第二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以書面提出。 二、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簽署。
三、提交會員大會表決,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生效。
第二十三條 章程所規定之事項,經會員大會通過或修改後公佈實行。章程如另訂實施程序之必要者,
由監事會以規模辦法定之。本章程於每學年開始,應印 發給每位新會員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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